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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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遭败诉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打起官司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勤

  本报讯  被告应该是谁,案件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超过,这些问题应该是一个律师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但是宁波有两个律师却被当事人诉称缺乏代理委托事务应具备的同行业普遍业务技能水平、法律知识,导致其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昨天下午,宁波江东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湖北荆州市天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6月26日,他们公司为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宁波委托了律师赵某和吴某为诉讼代理人。支付了4万元代理费后,赵某和吴某分别在2002年8月30日、2004年7月20日、2004年11月15日三次就原告委托的案件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起诉后,赵某代理原告撤回起诉。第二次起诉后,因一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第三次起诉后,法院以案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此,该公司又委托其他律师,起诉赵某、吴某两代理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赵某和吴某都参加了庭审。他们在庭上说,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这是基于原告本身提供的证据和他们调查的情况作出判断的;而之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是因为原告在调取到有关证据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们也曾告诉过原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他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在海运纠纷中的一切损失都是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征求调解意向,被告方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择日宣判。